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2018-06-28 信息来源:龙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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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7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区监察委、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二部分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411.9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01.81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01.82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10.09万元,原因是镇人大代表经费转年下拨和虚结余。
(二)支出总计411.9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06.01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80.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0.1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2.7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31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5.90万元
主要是虚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11.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6.01万元,项目支出5.90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06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9.0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92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0.0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7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26万元。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6年初预算多支出3.54万元,主要原因是办公室车况陈旧,维修支出较大。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0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00.9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公用经费105.0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5.02万元,比上年增加1.96万元,增长1.9%,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基本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2017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预算支出项目1个,涉及资金30.6万元,自评覆盖率(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年初批复绩效目标的项目数)达到100%,自评平均分(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分数总和/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100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