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龙城区人大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2019-01-21 信息来源:龙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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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龙城区人大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龙城区人大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三、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四、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五、项目支出预算批复表

六、按功能分类科批复总表

七、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批复总表

八、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一般公共支出批复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基本及项目支出批复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二、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第三部分    龙城区人大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龙城区人大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龙城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龙城区人大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表:2019年龙城区人大部门预算

 

第三部分 龙城区人大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龙城区人大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龙城区人大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公共安全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龙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收入总预算275.28万元,支出总预算337.84万元,收支同比上年减少62.56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及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9年龙城区人大机关运行经费65.9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2019年采购预算为零。

三、关于龙城区人大办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9年龙城区人大办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8.58万元,比去年增长2.08万元。

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4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4.58万元,比上年增加2.08万元;主要原因为车辆使用较多,公里数增长较快,车辆维护费用增加。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龙城区财政局2019年年初预算未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五、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3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类)国有资产监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基本支出。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