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2020-01-23 信息来源:龙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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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三、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四、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五、项目支出预算批复表

六、按功能分类科批复总表

七、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批复总表

八、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一般公共支出批复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基本及项目支出批复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二、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第三部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

       龙城区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2、围绕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组织政治协商。

3、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开展民主监督。
4、针对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开展参政议政,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商决定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讨论区政协换届的其他重要事项,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6、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朝阳市龙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或建议。

7、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8、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违反政协章程的参加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9、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2020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详见附表:

2020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部门预算


第三部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

  委员会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龙城区财政局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2020年收入总预算310.3万元,支出总预算310.3万元,收支同比上年增加41.09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及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0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51.02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2020年采购预算为零。

三、关于龙城区财政局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0年龙城区财政局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6.2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4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费2.2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朝阳市龙城区委员会2020年年初预算未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五、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0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 1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3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类)国有资产监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基本支出。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