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龙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组织架构和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就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总 指 挥:姜来富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樊俊阳 区政府副区长
朱海峰 区政府四级调研员
副 总 指 挥:张彦山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于忠军 新华公安分局局长
成立南 向阳公安分局副局长
孙继辉 区林业局副局长
张进亮 龙城区人武部军事科长
专 职 指 挥: 崔向前 区应急管理局防火办主任
成 员: 郭 贺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 伟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潘 升 区财政局局长
赵云龙 区教育局局长
滕云飞 区交通局局长
高广林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潘世峰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亚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陆培武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晓峰 区民政局局长
刘 莹 区气象局局长
万淑波 区文化旅游广播局局长
李阳成 区文化旅游服务中心主任
崔 莹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 平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赫希昌 区林业局副局长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彦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平同志、区林业局副局长孙继辉同志、新华公安分局局长于忠军同志、向阳公安分局副局长成立南同志兼任。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朝阳市龙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机构设置
第一条【机构性质】朝阳市龙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第二条【区森防指架构】区森防指设总指挥1名,由担任区委常委的政府副区长担任;设常务副总指挥2名,由区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和区政府协管应急管理、林业工作的副县级调研员担任;设副总指挥若干名,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新华公安分局、向阳公安分局、区林业局、龙城区人武部的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区森防指组成人员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区森防指办公室架构】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即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森防指日常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设主任 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4名,由区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向阳公安分局和新华公安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区森防指办公室架构如因工作需要调整,报区森防指总指挥批准,区森防指印发通知。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区森防指职责】区森防指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调度指挥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成员单位职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区森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规划, 安排区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建设。
区教育局:指导并协调受灾镇街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紧急生产和调运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
新华公安分局、向阳公安分局:研究部署公安机关森林草原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联系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联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全区范围内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协调全区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对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草原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草原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跨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草原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及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参加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协调有关所属部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加强所属军事区域及其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
区消防大队:在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下开展森林草原灭火工作。
龙城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障电力供应;协助区林业部门做好输电线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区森防指办公室职责】区森防指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区森防指的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根据区森防指的授权部署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扑救调度,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需要,有权调度全区范围内所有可用于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救援的队伍、人员、装备及保障物资和航空护林措施
(七)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八)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七条【会议时间】区森防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八条【全体会议】区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总指挥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总指挥要求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森防指总指挥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总指挥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九条【专题会议】区森防指专题会议由总指挥或由总指挥委托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总指挥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批准。会议议题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总指挥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总指挥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条【会议事项】区森防指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森防指报告。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联络员机制】区森防指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股级干部担任。
第十二条【工作制度】区森防指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挂牌督办、考核、通报、约谈、联动、共享、会商等工作机制。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文件签发】区森防指文件按程序报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或由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区森防指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
第十四条【工作报告】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区森防指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其他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