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朝龙政办发[2021]9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29 信息来源:龙城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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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依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朝政办发〔2019〕72号),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制定《朝阳市龙城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朝龙政办发[2021]9号),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进一步完善村医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村医队伍稳定。

三、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龙城区户籍,1965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龙城区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自2019年12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过期不再受理。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原为龙城区户籍现已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包括乡村一体化与乡镇卫生院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乡村医生);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2019年12月1日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经认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9年12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生命终止次月起不再享受补助待遇。

六、认证办法

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工作所在镇街认证审核。存在重大疑义的,由区卫健局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离岗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2、2004年1月1日前离岗,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条件,一般不少于2人(含2人)。2004年1月1日之后离岗的乡村医生,必须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认证工作年限

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以其自1965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工作时间确定。离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或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其他

1、已经享受村医生活补助政策的村医由认证地镇街负责管理。

2、已经享受村医生活补助政策的村医,一经发现仍在乡村一体化卫生室从业的,经查证属实后,取消其享受的村医生活补助政策,并将多发放的生活补贴予以退还。

3、国家、省、市、区对村医生活补助政策有新规定或有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4、村医或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活补助金的,除退还生活补助金外还要追究村医或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