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农业机械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1-12-10 信息来源: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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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农业机械局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主管部门实施层级备注
1行政确认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责任: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龙城区农业机械局省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