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消防大队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1-12-10 信息来源: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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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消防大队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主管部门实施层级备注
1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4)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5)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6)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2.审查责任:发证机关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决定责任: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情形,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2行政确认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1、现场初期调查责任:表明身份、查看现场、询问证人、排除现场险情、保护现场、确定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2-1、火灾复核受理责任: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火灾复核申请。
    2-2、火灾复核审查阶段责任:调取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现场进行复核调查。
    2-3、决定阶段责任:在全面审查和调查基础上,对原火灾事故认定提出复核意见 。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或复核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申请人
   
龙城区消防大队省级,县级
3行政处罚对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的处罚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关于下放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权限的通知》2019年12月9日
      一、下放管理权限内容。此次总队下放管理权限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初始注册、注销、变更等操作权限。各支队负责受理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注销、变更等业务,并对提交申请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身份信息,资格证书、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继续教育情况等文件进行网上审查,完成登记、受理、审核以及后续的执业印章发放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违法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要登记造册纳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信黑名单,并上报总队技术处,总队将于辽宁消防网设立专栏对外公布。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4行政处罚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的处罚1.对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5行政处罚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的处罚2.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6行政处罚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的处罚3.对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7行政处罚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的处罚4.对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8行政处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9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10行政处罚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三十六条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11行政处罚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行为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12行政处罚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根据《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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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1.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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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2.对个人有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7、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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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政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3.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8、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16行政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4.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9、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17行政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5.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9、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18行政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6.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11、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19行政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7.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20行政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8.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害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21行政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22行政处罚对建筑物的外墙装饰装修、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23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1.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24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25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对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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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2.对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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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3.对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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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4.对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29行政处罚对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1.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30行政处罚对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2.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31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变更注册执业的处罚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32行政处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33行政处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规范性文件】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主要任务:(三)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登条件,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取消涉及资质许可相关条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34行政处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35行政处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36行政处罚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1.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37行政处罚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2.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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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行政处罚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3.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39行政处罚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4.对因过失引起火灾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40行政处罚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5.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41行政处罚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6.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42行政处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43行政处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处罚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44行政处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违反规定的处罚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45行政处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46行政处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47行政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48行政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十九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49行政检查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50行政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1.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检查【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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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行政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检查1.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检查【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根据《关于下放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权限的通知》2019年12月9日                                                                                   一、下放管理权限内容。此次总队下放管理权限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初始注册、注销、变更等操作权限。各支队负责受理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注销、变更等业务,并对提交申请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身份信息,资格证书、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继续教育情况等文件进行网上审查,完成登记、受理、审核以及后续的执业印章发放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违法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要登记造册纳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信黑名单,并上报总队技术处,总队将于辽宁消防网设立专栏对外公布。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52行政检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的检查管理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   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依法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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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行政强制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1.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54行政强制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2.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55行政强制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3.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56行政强制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4.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57行政强制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5.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
58行政强制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市级,县级
59行政强制对个人或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妨碍消防安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实施层级下放至县级消防机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消防大队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