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0 信息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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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现就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范围是: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许可并办理法人登记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申报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和《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等国家和省养老服务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三)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四)申请补助年度内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

(五)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六)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入住率在30%以上。

三、补贴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床位使用数量,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老人包单间1人占多床的,按照1张床位数量补贴。

四、补贴资金使用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老人服务用品购置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

五、申报程序

各地按以下程序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5月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及复印件,并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运营满一年的)、《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2)、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资料一式5份)

(二)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6月1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地区《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养老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以上资料一式5份)

(三)审核。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情况,审查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等,审查合格后,在《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地区财政下拨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指标文复印件、《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以上资料一式2份)

(四)拨付。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的运营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部门。2015年,省里将拨付各地2014年1月至12月的运营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对民办养老机构实施运营补贴是省委省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请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搞好制度设计,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养老机构提出的补贴申请要及时受理,严格审核。要采取门户网站、报纸刊登等多种形式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进行公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抓好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每年年底前要按时归档各项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材料,确保这项工作运行有据可查。

(三)加强监督。各级民政、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补资金的,要在全省进行通报,追回补贴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四)广泛宣传。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利用门户网站、广播影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这项政策的知晓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事业中来,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省民政厅联系人:李连生,联系电话:024-23941568。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俪桥,联系电话:024-22827063。

 

附件:1.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2.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

       3.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