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0 信息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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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求,现将《2021年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宁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9日

 

2021年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精神,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决定在2021年继续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安排,省财政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选择确定一批县(市、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等形式分在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动智慧养老、建立困难老人兜底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培养和探索,总结推广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形成比较完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和推动机制,引领带动全省养老服务发展,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试点任务及重点领域

(一)保质保量完成3项重点任务

1.高标准建设运营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参照辽民发[2020]6号文件《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利用“四同步”机制移交设施、政府无偿划拨设施、社会力量参股设施等多种途径,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综合功能的示范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综合体),辐射服务若干个社区老人。鼓励和倡导示范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毗邻建设,独立使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建成后应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营。每个试点县(市、区)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1个。

2.全面落实“四同步”工作机制。市和试点县(市)民政部门要纳入同级规划委成员单位,以市或县(市)政府名义或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和老旧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并落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试点开展后,新建小区全部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逐步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鼓励各试点县(市、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标准,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3.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打开养老机构“围墙”,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老年人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每个试点县(市、区)要至少支持培育2家以上设立在居民区的养老机构,利用护理员等人力资源开展居家上门服务。

(二)结合实际积极探索6个方面的重点领域

各地要在保质保量完成3项重点任务的同时,围绕如下且不限于如下6个方面的重点领域,结合实际选取若干项工作,大胆实际,积极探索,努力培育服务典型,为居家和社区老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实施居家探访制度;探索建立“家庭照护床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养老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2.优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建立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区现有设施和资源开展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

3.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兜底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情况筛查摸底并建立数据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重点为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积极落实特困供养、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政策。

4.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

5.推动智慧养老和医养结合。打造“互联网+养老”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模式,推广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的应用,建设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有序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探索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6.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养老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结合实际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

三、申报主体条件及申报审核创建程序

(一)申报主体条件

申报主体是县(市、区)行政区域。具体的条件是:(1)申报地区及所在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有良好工作基础,有开展试点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2)申报地区应加大资金投入,试点单位确定后所属市及县(市、区)试点单位两级财政合计用于支持试点工作的资金应不低于省补资金的30%,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保障可折合作为资金投入。(3)申报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在所属市具有代表性。(4)申报地区计划建设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优先获得试点支持;原则上已获得第一批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县区不再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1)本地区人口规模、不同类型老年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服务发展水平等基本情况,详见基本情况表(附件1)。(2)本地区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建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情况和各级政府资金投入情况;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已取得的进展、成效等,详见工作基础表(附件2)。(3)本地区申报试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对推进重点任务和探索重点领域工作的设想,详见工作计划表(附件3)和具体任务情况表(附件4)。(4)本地区拟建设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计划(附件5)。

(三)申报审核创建程序

1.提出申请(2021年2月28日前)。申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所属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呈报相关材料。

2.市级推荐(2021年3月9日前).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收到申报地区试点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择若千个地区排好顺序,把推荐报告邮寄到民政厅、财政厅,电子版分别发送到联系人邮箱。

3.专家评审(2021年3月19日前)。省民政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试点县(市、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4.下拨资金(2021年3月31日前)。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试点地区财力、老年人口、工作任务、工作基础采取因素法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向试点单位所在市一次性下拨省补资金,并向试点县(市、区)下达建设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标。市财政局、民政局要在1个月内将省补资金下拔到试点具(市、区)。

5.试点创建(2022年11月30日前)。试点县(市、区)围绕试点任务和重点领域,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方案需经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并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21年12月31日前,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基本建设完成,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运营服务:市或县(市)“四同步”机制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取得实效。2022年6月30日前,建设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全部运营。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围绕试点任务,精心组织,大胆探索,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形成比较完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和推动机制。

6.考核评价(2022年11月30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成验收评价工作组,分别于2021年11月底和2022年11月底赴各地进行考核,对各地试点工作作出评价,两次评价加权平均形成最后的评价得分,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给予通报奖励。

7.巩固提高、推广经验(2022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试点县(市、区)围绕试点任务,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对照省里印发的试点方案和考核办法,对照本级政府印发的试点方案和任务,借鉴先进地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查找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夯实基础、发挥优势、补齐短板,不断巩固扩大试点工作成果。省民政厅、财政厅要在2022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帮助各地总结梳理试点经验在全省推广。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与省厅的沟通联系,定期向省民政厅、财政厅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与经验、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今后的工作打算及建议等,对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要以附件形式逐条提供1000字左右介绍。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是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起责任,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相关工作推进机制,积极踊跃申报试点,努力推进试点任务,形成更多贴近实际的工作成效和成熟经验,为全省作出表率。

2.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改革试点工作投入,重点用于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购买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中心)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各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作为主要的投入方向,切实为试点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3.强化绩效考核。省政府将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对相关市政府的绩效考核。省民政厅、财政厅将根据各试点单位的试点任务和重点领域,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提出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与要求。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对于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给予通报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提请省政府对相关市政府按工作实绩考核的相关规定处理。

4.引导社会参与。试点地区要制定出台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设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要全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形式,引进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项目建设前应听取运营方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营管理机制。要简化项目建设及运营商确定的相关程序,减免相关的费用,切实减轻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投入和使用效率。

5.加强宣传推广。要经常深入试点县(市、区)加强调研指导,帮助破解难题、总结经验。要积极组织试点单位到国家级试点地区进行学习,取长补短,提高工作。要利用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试点单位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省民政厅联系人:苏敏;联系电话:024-23941568;电子邮箱:minmin820216@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回军;联系电话:024-22827063;电子邮箱:huijun1967@126.com。

 

附件:1.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

2.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工作基础表

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工作计划表

4.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地区拟开展试点的具体任务情况表

5.建设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计划表

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

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函[2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