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2-04-06 信息来源: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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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部门 责任事项
1 行政许可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2 行政许可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责任事项:
1、申请。申请人向市宗教局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告知补齐申请材料。不属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3、审核。市民宗局审核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并实地查验;
4、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送达。
3 行政许可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责任事项:
1、申请。申请人向市宗教局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告知补齐申请材料。不属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3、审核。市民宗局审核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并实地查验;
4、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送达。
4 行政许可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3.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责任事项:
1、申请。申请人向市宗教局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告知补齐申请材料。不属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3、审核。市民宗局审核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并实地查验;
4、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送达。
5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1.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1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6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2.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不含电子出版物)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7 行政许可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8 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9 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0 行政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11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2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3 行政许可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三号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14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  2006年3月1日施行)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放射诊疗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朝阳市卫生监督局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许可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
2.审查责任:(1)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2)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3)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4)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送达项目单位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5.监管责任: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许可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17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下放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责任: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8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省内公路(总重100吨以下)超限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19 行政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普通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20 行政许可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二款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部门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1991年1月16日颁布,林策通字〔1991〕6号)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21 行政许可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政办发[1993]56号文件发布,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十条 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果树种苗的经营活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予说明、解释。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通过审核的,核发《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23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审核意见;(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定,必要时到现场查勘;(2)同意的提出批复意见,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文件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3日)将许可文件及相关材料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24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下放至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依据《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年35号)附件2的25项,将“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医疗机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责任: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26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责任: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2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对环评文件发布受理公示。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发布拟审批公示。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审批公示。
28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此项职权下放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行使。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对施工许可内容进行公示。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和公示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29 行政许可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30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1.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管径2米以上除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31 行政许可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32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33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1.除进出口、林木良种和生产选育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34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35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36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9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二)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四)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部门规章】《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
第八条第一款 修订版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政府规章】1.《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
十、将《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一)5公顷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二)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三)1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05号令》
十、将《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一)10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10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委托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37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38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39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办法于2001年6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并于2017年11月17日被国务院令第69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本办法于2001年6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并于2017年11月17日被国务院令第69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文件附件2的26,“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责任: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40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诊断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文件附件2的26,“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责任: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41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文件附件2的26,“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责任: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42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予说明、解释。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由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43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由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44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予说明、解释。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由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45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九条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2.《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九条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4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除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外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城建项目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21号)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47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3.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二条:能源。
2.《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能源。1.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2.《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朝政发[2019]5号),表单中第81项,下放风力发电项目,电网项目。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48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4.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三条:交通运输。
2.《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三条:交通运输。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49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5.风电站项目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目录第二条第五项,风电站,由各市政府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0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6.公路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三条:交通运输。
2.《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三条:交通运输。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7.核准项目变更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2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8.核准项目延期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3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9.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三条:交通运输。
2.《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三条:交通运输。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4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0.热电站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二条:能源。
2.《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能源。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5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1.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第六条,大力控制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18]5号),第二条,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项目核准业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第四条,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地方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2.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7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3.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8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4.水电站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目录第二条第一项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目录第二条第一项,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59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5.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农业水利。
2.《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一条:农业水利。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水库、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60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6.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61 行政许可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62 行政许可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延期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63 行政许可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3.一般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64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65 行政许可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66 行政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普通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67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68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70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71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自学校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72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自学校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73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3.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自学校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74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自学校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75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76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辽政发〔2015〕21号,该项已下放至市级。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77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78 行政许可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79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80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81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三号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82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83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84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86 行政许可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87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6年7月2日修改)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放射诊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  2006年3月1日施行)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放射诊疗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朝阳市卫生监督局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依据《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年35号)附件2的28项,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责任: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89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委托下放。

依据《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年35号)附件2的29项,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向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0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91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责任: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92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95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重大涉路施工项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96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2.重大涉路施工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97 行政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08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98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重大工程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99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辽政发〔2014〕30号将此项职权下放到市级,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审核意见;(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定,必要时到现场查勘;(2)同意的提出批复意见,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文件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3日)将许可文件及相关材料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100 行政许可 执业兽医注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01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02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03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2011年12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予以修改,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二次修改)
第十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04 行政许可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三号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105 其他行政权力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37号)
第六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股室负责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出具批准证书(批复)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106 其他行政权力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文附件2中将许可下放到市级。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07 其他行政权力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108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1.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723号令)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办结:出具项目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109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2.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办结:出具项目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110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3.项目备案变更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办结:出具项目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111 其他行政权力 体检项目备案   【规范性文件】《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 其他行政权力 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规范性文件】《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 其他行政权力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4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机构停业批准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20日内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115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1月19日施行)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6 其他行政权力 中医诊所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1.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岗: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
4.办结岗:出具批准证书或不予批准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