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2-12-06 信息来源:龙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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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龙城区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 水利建设基金 (一)市、县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少于15%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市县级国库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 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辽财非〔2011〕266号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区及朝阳县115元/平方米,其他地区按市批复标准执行。 缴入市县级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 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3%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4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2% 缴入省市县级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 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 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 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 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省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计税销售额的3%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 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 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缴入省市县级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 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
7 森林植被恢复费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 缴入同级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非〔2016〕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