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2-12-16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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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案

   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朝阳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的规格分别为60ML、300ML的“芝麻调味油”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区局局长批准,于2022年4月22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323日,按照其所执行的标准(《芝麻调味油》Q/CDX0003S-2022),照如下:芝麻油107KG、大豆油103KG、食盐40G、味精40g、香辛料100g的比例调配生产出规格为300ML/瓶的“芝麻调味油”700瓶;于2022316日,按照其所执行的标准(《芝麻调味油》Q/CDX0003S-2022)调配生产出规格为60ML/瓶的“芝麻调味油”400瓶。在以上两种规格的“芝麻调味油”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为:“品名:芝麻调味油;配料:芝麻油、大豆油;等信息。当事人:朝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调味油”所执行的标准(《芝麻调味油》Q/CDX0003S-2022)中对“芝麻调味油”的定义为:“以食用植物油、芝麻为主要原料,配以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等辅料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2760DE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公告规定)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处理、熟制(炸制或熬制)、冷却、过滤、调配、罐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芝麻调味油。”当事人:朝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调制生产的“芝麻调味油”的标签内容中的配料与其实际投料不符,没有标注食盐、味精、香辛料。当事人称是自己在印刷标签的时候疏忽大意,所以只标注了芝麻油、大豆油字样,未标注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等字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小,未将产品售出,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实际。又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表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履行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认真、仔细的核定食品标签,保证不再出现含有虚假内容等实际。又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诉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芝麻调味油”1100瓶及待使用的食品标签8900张及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