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朝龙市监药当罚字〔2022〕125号、126号)
发布日期:2023-02-22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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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药当罚字〔2022126号,当事人:龙城西大营子张德珍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张德珍,你(单位)未建立药械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1.警告;

R2.罚款 500 元。罚款按下列缴纳:£当场缴纳;R2. 即日起 15 日内通过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内向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龙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 内依法向 龙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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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药当罚字〔2022125号,当事人:龙城区新华街道吕德水中医内科诊所,法定代表人吕德水,你(单位)未建立药械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1.警告;

R2.罚款 500 元。罚款按下列缴纳:£当场缴纳;R2. 即日起 15 日内通过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内向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龙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 内依法向 龙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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