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食品生产经营)
发布日期:2023-09-05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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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食品生产经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朝龙市监处罚〔2023 4 

杜国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案

杜国宏

杜国宏

经查明:当事人:杜国宏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的房屋内进行熟食生产加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类安全基准》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1.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狗肉11斤、血块9斤、血肠7斤,予以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2559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

 

2

朝龙市监罚〔2022 9 

刘孝宏(系龙城区小刘米线店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行为

刘孝宏(系龙城区小刘米线店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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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孝宏

经查明:当事人:刘孝宏(系龙城区小刘米线店经营者)在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过程中,其在购进食品原料速冻丸类时没有建立并执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只是看了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后,并没有索要和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等,也没有做好记录并予以保存。

特别是在2022年5月26日,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朝龙市监责改 [2022]88号),并对其给予了警告当场处罚决定(朝龙市监当罚[2022]72号)后,至2022年6月28日,当事人仍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未保存相关凭证。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年07月22日

 

3

朝龙市监罚〔2022 18 

孙友波(系龙城区联合镇孙家面食店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行为案

孙友波(系龙城区联合镇孙家面食店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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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友波

经查明:当事人:孙友波(系龙城区联合镇孙家面食店经营者)在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过程中,其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没有查看也没有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食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特别是在2022年7月22日,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朝龙市监责改[2022]111号),并对其给予了警告当场处罚决定(朝龙市监当罚 [2022]73号)后,至2022年8月8日,当事人仍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没有建立并执行采购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年09月06日

 

4

  朝龙市监处罚〔2023 16 

关于龙城区八里堡米希柚甜品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案

龙城区八里堡米希柚甜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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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红

经查明:当事人:赵德红(龙城区八里堡米希柚甜品店经营者)在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内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制售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又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当事人擅自违法加工制售的面包2个;

2、没收违法所得1459元,上缴财政;

3、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5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5

 

5

  朝龙市监处罚〔2023 8

朝阳市龙城区新思路幼儿园有限公司行为

朝阳市龙城区新思路幼儿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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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兰杰

经查明:当事人:2023228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朝阳市龙城区新思路幼儿园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间的白钢操作台下的存放调味品的区域内发现已开封的“巧媳妇”料酒(一桶),在瓶口下方印有“20211112Z1 08:01:58”;净含量:4.45升;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70300511135;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山东巧媳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齐城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南路东段;至检查时止,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巧媳妇料酒”(半桶)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期限: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4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423

 

6

朝龙市监处罚2023   9 

李春静(系龙城区英博儿童看护服务中心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龙城区英博儿童看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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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静

经查明:李春静(系龙城区英博儿童看护服务中心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1日开始,雇佣了2名厨师,在位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189号英伦印象小区117、118商网其自己开办的龙城区英博儿童看护服务中心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菜刀3把、水舀子1把、漏勺2把、漏盆1个、炒勺1把、电饭锅(豪华型自动电饭煲)1个、炒锅1个、电饭锅(CFCB-100)1个。

2、没收违法所得2104元。

3、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5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3

 

7

  朝龙市监处罚〔2023 13

陈英歌(系龙城区英歌熟食加工坊经营者)未能保持食品生产加工设备清洁行为案

陈英歌(系龙城区英歌熟食加工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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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歌

经查明:当事人:陈英歌(系龙城区英歌熟食加工坊经营者)在生产加工熟食的过程中,其食品加工间墙壁、地面布满油污,煮锅外圈生锈腐烂,污秽不洁,存在食品污染安全隐患。特别是在2023410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检查时就发现了当事人陈英歌(系龙城区英歌熟食加工坊经营者)未能保持食品生产加工设备的清洁,存在食品污染安全隐患的问题,并对其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朝龙市监责改字【202366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朝龙市监当处字【202330号)。至2023417日,当事人仍没有改正,没有对食品加工间卫生及生产设备进行清理,仍没有消除安全隐患。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5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