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化妆品)
发布日期:2023-09-05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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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化妆品)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朝龙市监罚〔2022 17 

刘东华(系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东华理发店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案

刘东华(系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东华理发店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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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华

经查明:当事人: 刘东华(系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东华理发店经营者)于2022年在朝阳购进了“DARLIE好来超白密泡小苏打牙膏(冷压椰子油)”(批号:20220321HH416),购进时当事人没有查看也没有索要生产厂家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看到产品外包装上打印着“合格”两个字,就觉得所购进的化妆品是合格产品,也就没有查看和索要产品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等。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没有查看和索要生产厂家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购进产品后也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年09月06日

 

2

朝龙市监处罚2022 19 

郭悦贤(系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郭三化妆品店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案

郭悦贤(系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郭三化妆品店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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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悦贤

经查明:当事人: 郭悦贤(系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郭三化妆品店经营者)于2021年在朝阳购进了“珀蔻®茶籽油清屑滋润洗发乳”(批号:PK20042913),购进时当事人没有查看也没有索要生产厂家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看到产品外包装上打印着“合格”两个字,就觉得所购进的化妆品是合格产品,也就没有查看和索要产品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等。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没有查看和索要生产厂家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购进产品后也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年09月06日

 

3

  朝龙市监处罚〔2023 19 

王旭(系龙城区王旭美妆工作室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案

龙城区王旭美妆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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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经查明:当事人:王旭(系龙城区王旭美妆工作室经营者)于2022年在沈阳购进了水循环水晶灵盈润补水乳(批号:APAJ0716),购进时当事人只查看并留存了生产厂家的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但是没有查看也没有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也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又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6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