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朝龙 市监处罚〔2023〕21 号 |
朝阳和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行为案 |
朝阳和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 |
91211303MA0XML7RXQ |
冯占飞 |
经查明:朝阳和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医可健旗舰店内销售医疗器械,未在销售介绍产品的网页中展示该广告审查批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批号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已构成发布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广告的行为。 |
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又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15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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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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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朝龙 市监处罚〔2023〕25 号 |
朝阳市泽方商贸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 |
朝阳市泽方商贸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
912113028237186899 |
孙永杰 |
朝阳市泽方商贸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022072010)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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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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