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龙)应急罚〔2023〕危化1 号
发布日期:2023-12-11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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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郑树利   

    所在单位: 西大营子镇17号烟花爆竹经营点 

    单位地址: 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    邮政编码: 122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礼炮王)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 ,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龙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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