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规划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4-01-05 信息来源:龙城区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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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主管部门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颁布)
第十二条 第六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承诺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规划局 该行政许可事项已由龙城区住建局核发
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建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颁布)
第十二条 第六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0年1月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所在地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承诺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规划局 该行政许可事项已由龙城区住建局核发
3 行政奖励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获奖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省对通过公示的辽宁省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规划局 此项行政权力在市本级行使 
4 行政奖励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获奖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省对通过公示的辽宁省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规划局 此项行政权力在市本级行使 
5 其他行政权力 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制度,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测绘项目单位或者发包人可以委托具有法定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单位或者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验。
各类检验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1. 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 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2人以上进行核查。
3、收缴责任:签订合同,收缴资金。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规划局 此项行政权力在市本级行使 
6 其他行政权力 测绘项目招投标监管与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2012年7月9日颁布)
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1. 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 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2人以上进行核查。
3、收缴责任:签订合同,收缴资金。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规划局 此项行政权力在市本级行使 
7 其他行政权力 省管基础测绘和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二十条  实施基础测绘和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向测绘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国外、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交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
【规章】《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2012年7月9日颁布)
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
1. 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 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2人以上进行核查。
3、收缴责任:签订合同,收缴资金。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规划局 此项行政权力在市本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