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3〕行业协调3号
发布日期:2024-06-19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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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所在单位:朝阳市全保重工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龙城区七道泉子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据一:《关于朝阳市全保重工有限公司“328”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据二:其它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及《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零贰佰玖拾捌元贰角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6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