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龙政办发〔2021〕5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龙城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龙城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城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园(景)区(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在预算外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以其做为还款来源或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借贷资金。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招标管理、采购方式核定、项目备案及供应商投诉等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政府指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负责全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主体,主要职责是:成立单位政府采购业务领导小组;建立完备、有效的采购内控管理机制;科学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经区政府批准,按照区财政局核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建立健全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档案完整。

第三章 组织形式及标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七条 采购标准及适用的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区政府同意,采购人可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经区财政局核定后,采购人按单位制定的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60万元以上。

第四章 公开招标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为2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为4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公开招标实行备案制度,即采购人提出采购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到区财政局备案后,可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一)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为2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为4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

(六)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根据业务开展和工作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按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按采购程序及合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对未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报区政府批准,经区财政局核定,按核定后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采购人提出采购申请,报区政府批准,经区财政局核定采购数量和标准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分散采购采取“事前审核事后备案”的工作机制,即采购人提出采购申请,报区政府批准,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采购人按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将采购档案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财政拨款主要依据。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必须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须经区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投资审核价格作为采购最高限价;经市级以上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预(概)算项目,可不再进行重复审核;区投资审核中心目前尚不具备审核的项目或者不能满足审核时限要求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本单位工作计划实施的采购,要及时编制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并提出采购申请,报区政府批准,财政局根据项目内容核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以故意拖延项目申报时间或限期完成政府采购为手段申请分散采购、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区财政局将不予审核,因项目延期而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负责。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对未经区政府批准、私自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及未经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类项目,区财政局将不予拨付项目经费;同时,区审计局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审计力度,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核定的采购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以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将应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实施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区财政局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行业主管部门存在冲突,持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到区财政局备案后,可按本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