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7 信息来源:龙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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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结合实际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省以上财政相关转移支付配套。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相关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聚焦短板和弱项,形成合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推动均衡发展。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定。
第八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财政局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项目审批权限到区级,强化区级管理责任。区本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的到区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从符合本办法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委托业务以及项目库建设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财政部辽宁监管局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扶贫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629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垦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农〔2016〕 646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垦局关于修订省农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7〕286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306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371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农垦局关于修订省辽宁省国有贫困林场专项扶贫资金和农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8〕177 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结合实际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省以上财政相关转移支付配套。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相关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聚焦短板和弱项,形成合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推动均衡发展。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定。
第八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财政局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项目审批权限到区级,强化区级管理责任。区本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的到区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从符合本办法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委托业务以及项目库建设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财政部辽宁监管局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扶贫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629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垦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农〔2016〕 646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垦局关于修订省农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7〕286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306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371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农垦局关于修订省辽宁省国有贫困林场专项扶贫资金和农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8〕17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