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6 信息来源:龙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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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指导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朝阳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第四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报区级示范社:(一)登记设立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运行1年以上。2.合作社章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二)成员数量要求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达到20人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达到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且符合第1项要求。(三)经营业绩年经营收入在20万元以上。(四)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五)民主管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六)信用良好。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第五条  拟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经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3.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1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4.专业合作社3名农民成员账户(复印件);5.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6.本社当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7.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第六条镇级农经管理部门材料审查合格,将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申报信息及举报电话,在该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农经管理部门。第七条  区农经管理部门根据镇级农经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组织区合作社评优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对其提供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联系电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审小组随机抽查3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核实。如果认为存在造假情况,直接取消区级示范社评选资格。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初选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区农经管理部门发文,确定为区级示范社。第九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农经管理部门只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2年的,由镇街农经部门申请,区农经管理部门取消区级示范社称号,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任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社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区级示范社申报资格。在动态管理中,区级示范社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区级示范社称号,以及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区级示范社申报资格。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