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2-09-26 信息来源:龙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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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家庭农场认定指导标准和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现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一、家庭农场认定范围1.种植业家庭农场。包括从事粮食作物,蔬菜、水果、油料及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的家庭农场。2.种养业结合家庭农场。以种植业生产为主,同时利用种植业生产场地,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二、家庭农场认定标准1.农村及城市居民(含国家农场职工利用国有农场土地创办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具有血亲、姻亲关系)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不超过家庭农场务农劳动力。2.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3.从事杂粮、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应达到80亩以上。从事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及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应达到20亩以上;山区水果经营面积应达到3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面积应达到5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土地经营面积50亩4.家庭农场经营应相对稳定,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年限在2年以上(签订正规的流转合同文本)。经营土地、水面相对集中连片。6.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机械装备。7.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有比较详细的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8.农业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9.家庭农场主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