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样本)
甲方:(见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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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为帮助青年群体提高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具体日期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承诺按照我省青年就业见习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承担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的职责。
二、见习期间,甲方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甲方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如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乙方做出警告、通报乃至终止见习活动。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报实施机构备案。
四、见习期间,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甲方应按劳动法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乙方见习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见习期间甲方要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见习期满后,应对乙方的见习表现做出客观鉴定。
七、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如有特殊情况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同时,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八、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及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物损失,按甲方规定处理。
九、乙方在见习期间,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涉及保密事宜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十、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分歧或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可报组织实施机构调解。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实施机构备案一份,报市财政一份。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样本)
甲方:(实施机构)
乙方:(见习单位)
为提高青年群体的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顺利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服务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申报,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乙方自愿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及管理水平,并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见习人员如发生为其投保险种范围内的伤害事故,由乙方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负责协调。
4、乙方要按要求向甲方报送由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表,由甲方负责审核。
5、乙方应为见习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时间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如乙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解除双方见习关系,并在实施机构备案。
6、如果见习人员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报甲方。同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7、甲方按照政策规定补贴乙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
8、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9、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报市财政一份。
10、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样本)
见习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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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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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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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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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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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限 |
月 日至 月 日,共计 个月零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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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原因 |
□见习期满 □实现就业 □因故无法完成见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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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自我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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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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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职责 情况 |
好( ) |
团队 协作 能力 |
好( ) |
就业 技能 掌握 情况 |
好( ) |
一般( ) |
一般( )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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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
差( )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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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 对见习人员结束见习 情况认定 |
认定该人员完成或提前结束见习:(见习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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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
确认该人员完成或提前结束见习:(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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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
注:此表由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共同填写,一式三份。
附件4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样本)
见习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单位信息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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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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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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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率 |
全年见习人员留用率:□不超过50%(含50%)□超过50% |
申请情况 |
本单位本年度接收见习人员共计 人,共累计见习时长为 个月。为每个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元/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 元,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 元/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元。 |
审核情况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意见: |
经审核符合省规定的见习人员人数为 人,累计见习月数为 月,同意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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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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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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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部门核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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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符合省规定的见习人员人数为 人,累计见习月数为 月,同意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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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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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见习单位填报,一式三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