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城区“12350-3”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来信、来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65号),《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方面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立案、查办、督办、结案等工作。
第三条 朝阳市龙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朝阳市龙城区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查证、转(交)办、督办等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朝阳市龙城区“12350-3”电话、来信、来访(以下简称举报投诉)等事项的受理工作;
(二)负责对举报投诉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承担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
(三)负责查证应由区安监局直接查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组织查处;
(四)负责举报投诉事项(案件)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市区监局查办的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负责举报投诉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各镇街安监站负责辖区内“12350-3”电话举报投诉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转办事项的查处、结案、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受理原则上采用实名制,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举报投诉人的个人信息等相关事项进行保密。
第七条 区“12350-3”举报投诉电话纳入朝阳市龙城区社会治理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系统,实行专机专用、专人受理,如有举报投诉事项,值班人员负责填写《龙城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下个工作日9:00前将《龙城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登记表》交于朝阳市龙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
第八条 区安监局收到的来信、来访及上级交办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项,由朝阳市龙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受理。
第九条 举报受理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并向举报人告知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举报投诉事项,按照行业、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受理人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来电时间、来电号码、举报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被举报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基本情况。
属于安监部门处理的,按规定由安监部门办理。
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由相关部门负责举报投诉事项的查办、结案工作,并向举报人说明转交情况并记录存档。
(二)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三)对于匿名举报投诉的,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单位、举报投诉内容空泛的,应当即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并记录存档备查;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单位、举报投诉的非法违法行为具体且证据确凿的,应当受理;
(四)对情况复杂,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由朝阳市龙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提出意见报区安监局主管局长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举报受理人负责填写《龙城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登记表》,按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以便备查,并由朝阳市龙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提出拟办意见,报区安监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投诉事项的属地范围、内容和重要程度等,办理分为立案查办和转办两类。
第十三条 立案查办是指应由区安监局直接核查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辖区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三)其他应由区安监局查办的重大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四条 转办是指将举报投诉事项转交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办理。
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举报事项,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负责案件办理的单位对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应当进行分析、核实,并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办 结
第十八条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办结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制作办结报告,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齐全。
第二十条 转办和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办结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将办结报告和案件有关的材料报朝阳市龙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办结7日内,由案件受理人负责向举报人电话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并记录在案。转办和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情况,由承办单位负责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以便备查。
附件1
龙城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登记表
受理编号:举报-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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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囗电话 囗信件 囗电子邮件 囗来访 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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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自然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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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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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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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或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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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自然情况 |
姓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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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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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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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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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局长 落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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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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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反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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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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