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3-12-27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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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朝龙市监处罚〔2023〕24 号 |
梅九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作坊面制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案 |
梅九书 |
无 |
无 |
当事人:梅九书在未取得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7日开始,在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联合村大炮线道路旁自家房屋(房屋面积约15㎡)内,利用简易设备擅自从事面制品(馒头)生产经营活动。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梅九书共制售面制品(馒头)600个,成本0.45元/个,售价0.5元/个,货值金额共计3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300元,当事人未建立账目。 |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上缴财政; 2.罚款1700元,上缴财政。 |
自动履行(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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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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