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教育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09 信息来源:龙城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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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主管部门 | 责任股室 | |
主项 | 子项 | ||||||
20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行政审批股 | |
21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行政审批股 | |
22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行政审批股 | |
23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校车办 | |
24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人秘股 | |
25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 |
26 | 行政确认 | 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2018年12月29日再次修改)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通过)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确认;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 |
27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1.精准识别:要求各学校、幼儿园对本校(园)贫困学生(幼儿)进行精准识别,然后上报教育局资助中心。 2.精准资助:要求各学校(幼儿园)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幼儿)实施资助,按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金。 3.监督检查:对全区各学校(幼儿园)资助资金发放情况和档案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 |
龙城区教育局 | 资助中心 | |
28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3、审查公示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4、决定阶段责任:对评审结果公示。 5、表彰阶段责任:按程序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的名义表彰。 |
龙城区教育局 | 人秘股 | |
29 | 行政奖励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3、审查公示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 4、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核结果做出决定,并依法公示。 5、表彰阶段责任:按程序报局党组研究决定,以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表彰。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受理教师申诉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2.审查责任:对教师申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人员作详细调查。 3.决定责任:做出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监察室 |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省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9月9日颁布)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1、督促国家教育规划目标的实现。 2、检查指导辖区内办学机构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3、组织实施辖区教育督导工作。 4、对全区学校办学进行评估、检查、督促、指导。 |
龙城区教育局 | 督导室 |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受理责任:受理学生申诉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2.审查责任:对学生申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人员作详细调查。 3.决定责任:做出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监察室 |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办学校年检 |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教育部令26号)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 “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行政审批股 | |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幼儿园年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第十五条 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动态监管。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年度检验工作和动态监管,公示年检结果。幼儿园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儿童入园。年检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 1.受理责任:受理幼儿园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幼儿园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教育局 | 学前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