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人社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09 信息来源:龙城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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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人社局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主管部门


主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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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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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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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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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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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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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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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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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奖励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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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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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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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行政权力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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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行政权力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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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1.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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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2.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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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3.项目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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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共服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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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共服务 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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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共服务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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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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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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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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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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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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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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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确认 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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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给付 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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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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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奖励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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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其他行政权力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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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其他行政权力 对省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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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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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学校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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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其他行政权力 幼儿园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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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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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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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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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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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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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确认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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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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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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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确认 低收入家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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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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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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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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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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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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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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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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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政给付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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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行政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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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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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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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行政给付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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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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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行政奖励 慈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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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其他行政权力 慈善信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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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实地考察,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办理相关文件,颁发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公开信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5.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0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实地考察,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办理相关文件,颁发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公开信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5.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1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受理责任:(1).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2).如材料未提供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 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2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规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4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四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2.《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1.告知责任:告知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按月征收)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5 行政奖励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颁布)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国家人社部未明确具体表彰办法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6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规章】《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辽人社规[2018]4号)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到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五、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补足、返还及日常监管工作,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
十二、使用工资保证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使用之日起下达补足通知书,责令存储单位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补足。未按照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后,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可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或退回

2.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缴纳保障金条件的建筑企业,出具缴款证明;对使用保障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出具退还手续,一次性退还本息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垫付、退还等环节的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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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其他行政权力 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3.企业劳动关系认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第五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规范性文件】《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十九)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
二、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1).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2).如材料未提供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 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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