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商务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09 信息来源:龙城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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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主管部门 | |
| 主项 | 子项 |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完成审核后,制作备案证书,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4.告知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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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完成审核后,制作备案证书,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4.告知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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