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4]防汛抗旱专1号
发布日期:2024-08-16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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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龙城区某机械加工厂

    地址:龙城区龙泉街道东三家村     邮政编码:12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国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22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对龙城区某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异地交叉集中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行为违法事实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及《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违法事实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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