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朝阳某重型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朝阳开发区龙泉街道东三家村 邮政编码:12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群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22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对朝阳某重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异地交叉集中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