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4]大队6号
发布日期:2024-08-27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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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朝阳市整木定制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西山果园     邮政编码:12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你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你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朝龙)应急责改(2024)大队8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王)1份;证据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以上证据均证明:你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及《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版)》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及《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版)》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8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