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应急管理办: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规范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流程和资金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做好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冬春救助责任
冬春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人员的关心关怀,是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举措。各级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担负起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受灾人员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等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把扎实做好冬春救助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落实好、完成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规范工作流程,抓实冬春救助成效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区定”和“两次公示”的程序,认真开展冬春需救助对象调查、评估和核定,以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公示有异议的,要指导镇(街)和村(社区)及时予以解决。镇(街)要采取入户走访、电话核实等方式,开展摸底排查,有序发放救助款物,确保冬春救助工作落实。镇街要制定冬春救助实施方案,确保台账详实,有序推进,提高效率,及时发放到位。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政治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方式发放。鼓励与有关银行强化沟通协作,建立并充分利用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快速通道,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三、强化监督管理,扎实开展冬春救助绩效评估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扎实有序开展冬春救助工作。在冬春救助工作中,镇(街)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组织村(社区)及时调查、核实需救助受灾人员有关情况,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重点救助倒损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按照村一镇一区一市一省的顺序,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按规定尽快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全部发放完毕的时间、已救助人员数量及其基本信息、资金等内容,以及需救助与实际救助差异情况,报至上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按时完成绩效目标评估相关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灵活运用互联网、微信等各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尤其是必须让人民群众了解需救助对象公示和救助金额公示事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平均发放, 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冬春救助是一项体现党和政府关爱受灾群众的民生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资金按流程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障受灾群众温暖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