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朝龙 )应急罚〔2024〕行业协调4号
发布日期:2024-09-26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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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朝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朝阳开发区长江路五段9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波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明确落实分级管控措施;未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证据:《关于龙城朝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716”起重伤害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9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