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龙城区应急管理局、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龙城区安委会近期对一批企业隐患场景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以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批、 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一
违法行为:
2024年5月,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工丁*川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正在进行电焊作业。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版)》,给予该公司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将作业人员丁*川调离该工作岗位。
现场隐患照片
案例二
违法行为:
2024年7月,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王*国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版)》,给予该公司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将作业人员王*国调离该工作岗位。
现场隐患照片
案例三
违法行为:
2024年3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期的情况下,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充装单位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送至检验单位进行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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