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亮
所在单位:朝阳某工业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朝阳市龙城区工业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认真组织本单位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规范,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磨机安全措施不齐全的问题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据:《关于龙城朝阳某工业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0•28”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及《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柒拾捌元零伍分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