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5-07-15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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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朝龙市监处罚〔20256 

辽宁盛鑫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案

辽宁盛鑫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1211302MA0UDQXF9Q

赵永生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春晖街与金鸡路交汇处(朝阳龙城农产品食品加工园区) 的辽宁盛鑫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尚膳三文治香肠”)其产品上张贴的标签标注的配料与该公司现场提供的实际生产配料表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配料表与实际投料不符的预包装食品(“尚膳三文治香肠”)的行为是初次违法,违法金额较小,且未给消费者造成影响,社会危害轻微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了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三文治香肠)标签中标注的配料与实际原料不符的行为,对已售出的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履行经营者的义务,保证不出现该类似行为等实际,又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标签标注配料表与实际投料不符的“尚膳三文治香肠”1根;没收标注配料表与实际投料不符的标签2800张,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9549元,上缴财政;3、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6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