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龙)应急罚〔2025〕行业协调5号
被处罚人:陈某祥 性别: 男 年龄: 50 身份证号: 2113211975****0414
家庭住址:朝阳县北四家子乡南台子村后沟组,邮政编码:122000 联系电话: 13842129966
所在单位: 朝阳某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 朝阳市龙城区工业项目园区(七道泉子镇新地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据:《关于龙城七道泉子朝阳某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5•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十四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