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龙)应急罚〔2025〕行业协调6号
被处罚人:王某刚 性别: 男 年龄: 62 身份证号: 2113211963****0430
家庭住址:朝阳县北四家子乡马腰营子村未和沟组 邮政编码:122000 联系电话: 13284219915
所在单位:朝阳某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职务: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 朝阳市龙城区工业项目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认真检查苫垛作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据:《关于龙城七道泉子朝阳某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5•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叁拾肆元捌角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