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教育局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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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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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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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颁布)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部门或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经初步核实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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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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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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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处罚 |
第四十六条 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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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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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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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幼儿园教职工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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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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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幼儿园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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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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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幼儿园有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等的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降低其评估等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园,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一)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的;(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的;(三)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发生儿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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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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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1.对违法颁发学历、学位、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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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2.对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或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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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3.对违法违规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或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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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4.对教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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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5.对违反国家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
1. 立案责任:发现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教育行政部门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龙城区教育局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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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龙城区教育局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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