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3号
发布日期:2025-09-19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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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朝阳市龙城区某加油站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大三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新

  违法事实及证据:1、你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静电鞋,并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朝龙)应急责改(2025)执法四中队16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站长谭*新一份、加油员李*茹一份。证据三:执法记录仪视频一份、举报视频一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55)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A处以罚款: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违法行为轻微,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