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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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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朝龙市监处罚〔202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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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海香(系龙城区俏丫丫发艺店经营者)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下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案 |
常海香(系龙城区俏丫丫发艺店经营者) |
92211303MADFJ24U4C |
常海香 |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依法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盒,予以销毁;3、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违规商品已销毁。 |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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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朝龙市监处罚〔202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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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霞(系龙城区发之秀理发店经营者)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下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案 |
张立霞(系龙城区发之秀理发店经营者) |
92211303MA108XTQX8 |
张立霞 |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依法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盒,予以销毁;3、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违规商品已销毁。 |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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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朝龙市监处罚〔2025〕11号 |
王丹(系龙城区欢喜彩妆美甲店经营者)销售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号的化妆品行为案 |
王丹(系龙城区欢喜彩妆美甲店经营者) |
92211303MAD334617H |
王丹 |
销售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号的化妆品的行为。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2.没收依法扣押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号的化妆品“多咪哆彩甲油胶64”2瓶,予以销毁。 |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违规商品已销毁。 |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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