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5〕执法三中队(1)1号
发布日期:2025-09-24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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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8月19日,1.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王*波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朝龙)应急责改〔2025〕执法三中队[1]-25号>,证明2025年8月19日,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王*波未持证上岗作业。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1份,电焊工王*波1份,证明王*波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实施了电焊作业。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明王*波实施了电焊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