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10-14 信息来源:龙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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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城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序号 | 检查单位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房屋建筑项目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3 |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18号令) | |
| 4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5 | 工艺设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场站运营及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 |
| 6 | 教育局 | 1、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二条 |
| 2、教学管理是否有序。 | |||
| 3、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
| 4、是否有学科类培训行为。 | |||
| 5、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在职教师。 | |||
| 6、培训时间是否合规。 | |||
| 7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 | 养老服务规范 |
| 8 | 养老服务,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 | 养老服务规范 | |
| 9 | 清真食品是否按照清真标准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 |
| 10 | 发改局 | 秋粮收购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11 | 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12 | 水利局 | 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
| 13 | 统计局 | 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能源消耗企业、劳动工资和企业研发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报送重点指标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 14 | 卫生健康局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第六十二条 | |||
| 15 |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 |
|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 |||
|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
| 16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 |
|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 |||
|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
|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
| 17 |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 |
|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 18 |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 |
| 19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 |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 |||
|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
|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 |||
|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 |||
| 20 |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
| 21 |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
|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
|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
|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
|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
|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
| 22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
|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
|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
| 23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
|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
|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
| 24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
|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
|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
|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
|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
|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
|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
| 25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 26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
| 27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
|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
|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
|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
|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
|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
| 28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
| 29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
| 30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
| 31 | 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消毒管理办法》 | |
|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 第三十九条 | ||
|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 |||
| 32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及上报;群众举报投诉现场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33 |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对各单位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各气体充装单位规范充装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日常维护保养行为及维保信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34 | 价格收费及反不正当竞争检查:稳价保质、涉企收费检查、教育收费检查、节假日及特殊时期重点商品价格检查、虚假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35 | 反垄断检查:机动车检测、医药等民生领域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
| 36 | 餐饮服务单位获得资质情况;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37 | 食品生产加工者获得资质情况;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检;食品流通企业获得资质情况;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38 |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有形市场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39 | 化妆品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现场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40 | 药品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41 | 企业获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
| 42 |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重点工业产品、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农资产品、燃气具、儿童用品、老年用品、消防产品、防水卷材等消费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管,确保成品油质量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43 | 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44 | 检查产品获证条件保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45 | 检查检验检测条件保持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 |
| 46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
| 47 | 应急管理局 | 现场管理和内业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48 | 工信局 | 现场管理和内业资料 |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49 | 人社局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 |
|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
|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情况的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
| 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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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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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 《企业年金办法》 | ||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 社会保险核查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