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龙)应急罚〔2025〕执法三中队(2)工1 号
发布日期:2025-11-11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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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龙城区某建筑材料经营门市部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88G-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为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朝龙)应急责改(2025)执法三中队(2)工1号>;证据二:经理吴*为《调查询问笔录》1份,工人王*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以上证据均证明: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王*艳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