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龙)应急罚〔2025〕行业协调7号
发布日期:2025-12-09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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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朝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李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波

  违法事实及证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缺乏风险辨识和规避风险能力;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企业未在料场、料仓上料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关于龙城召都巴朝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3”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95项(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裁量阶次B,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