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龙)应急罚〔2025〕行业协调8号
发布日期:2025-12-09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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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邢*波

  所在单位:朝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李杖子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据:《关于龙城召都巴朝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3”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十四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4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裁量阶次A,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