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
所在单位:朝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朝阳市龙城区工业项目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认真履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制,未认真检查料仓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证据: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城召都巴朝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3”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