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及《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要求,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给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居住地为辽宁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为补贴对象。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详见信息系统“民政通”相关模块内容,民政部、财政部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统一对补贴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部署要求,将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
补贴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从2026年1月至12月),沈阳市项目结束时间与全省同步。
二、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2024年7月以来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省民政厅统一将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本方案印发前,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自行决定长期护理失能等级与老年人能力评估失能等级转换规定,将转换数据推送至“民政通”系统。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告知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并立即停止使用消费券,经确认后,于次月停发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进行服务下单,消费时可通过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
三、资金安排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担,其中中央承担90%,地方承担10%。地方承担资金由省市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规定比例分档分担。市以下补贴资金分担办法由市级财政确定。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一)养老机构
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三)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规范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5〕52号)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县级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深刻领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将项目实施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组建补贴项目专项工作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保障项目稳妥、顺利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市、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各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补贴项目进展情况。
(二)做好工作准备
一是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严格对标民政部、财政部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区域特点及老年人服务需求,制定出台本地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参与补贴项目机构的遴选标准及流程,确保项目实施有章可循、精准落地。二是完善机构信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规范入库,保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分级分类培训。分级分类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重点开展管理端系统操作、政策执行规范培训,对养老服务机构人员重点开展机构端申报流程、服务标准、资金结算等培训,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计划,熟练掌握评估规范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筑牢工作基础。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资金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处理系统反馈的预警交易信息,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财政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补贴资金,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省以上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市级统一结算、拨付补贴资金的相关规定。二是强化评估监管。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科学测算评估人员缺口,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培训计划,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政策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予以纠正并视情与其解除委托关系,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强化服务监管。各地要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市、县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咨询电话、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对存在“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及时开展核查核验,一经查实取消违规机构项目参与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强化流程监管。各地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引入第三方督导(审计)服务机构,对补贴项目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服务履约等全流程开展专业化、独立性监管,相关督导(审计)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从消费补贴项目资金中列支,确保过程规范公正、结果真实可靠。
(四)加强宣传引导
市、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拓宽传播渠道,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养老服务促消费活动、主流媒体报道、政务新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多种形式,依托“养老服务消费季”等特色活动载体,深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广场等老年人集中的一线场景,开展政策宣讲、现场咨询等活动,详细解读补贴政策、申请条件、使用范围、操作流程等关键信息。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补贴项目参与方主体作用,主动向老年群体广泛宣传,切实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属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推动服务发展
各地要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各地要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要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附件: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参考样式)
2.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参考样式)
附件1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参考样式)
我机构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保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和《关于规范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主体规定。本机构或评估人员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养老服务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以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杜绝虚假申请、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3.活动开展前组织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及时回答老年人有关评估问题的咨询,熟练操作评估人员移动设备及软件,真实客观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按规定出具评估结果。
4.本机构及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参考样式)
我机构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且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或服务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质和能力。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服务。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权利及义务、风险处置、责任划分等内容。
4.项目实施期间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参与项目前**个月实际价格,老年人能够同时享受本机构优惠活动和消费补贴。
5.本机构不与评估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串通、伪造服务过程。杜绝虚假服务、虚假评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
6.发现所服务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7.严格遵守电子消费券发放规则,合法合规核销电子消费券,核销过程中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每笔服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8.本机构及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承接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相关工作。本机构内部自行开展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不作为领取消费补贴的依据。
9.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及本人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