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移交)1号
发布日期:2026-02-05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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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龙城区某鞭炮经营店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琪     

本机关于2026122对你(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以上事实有朝阳市公安局龙城分局边杖子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光盘。本机关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王某琪以及王某杰的《调查询问笔录》。龙城区王某杰鞭炮经营店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力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以及2616日入库清单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92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C档(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朝阳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 )/☑通过微信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24日